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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6年05月24日 15:15  来源: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民政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及所属内设机构的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效益性进行独立的监督、鉴证、评价和服务, 旨在促进学院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完善风险控制和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发挥内部审计的提醒和预警作用,为实现学院总体事业发展目标保驾护航。

第二章 学院审计部门、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学院审计部门直接对学院领导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学院和所属内设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确认与咨询职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范围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及效益情况;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负有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经济合同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领导或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院领导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审计建议。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院内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审计事项向审计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院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学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部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八条 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分管审计工作院领导和院主要领导批准,并知会相关业务分管院领导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相关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学院要求,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财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和院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学院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审计事项,应由学院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书面提请,经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授权、委托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按照领导要求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汇报。最终出具审计报告,报送院领导并送达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安排,审计部门负责后续审计工作,检查审计意见或建议的采纳情况,确认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与落实。

第十四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由审计部门按审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审计部门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报请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移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下一条: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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