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基建、修缮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和有效使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建、修缮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院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需要审计的其他资金投资的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50万元以下项目,根据学院实际情况采取抽查审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部门根据学院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工程结算进行的审计。具体工作由审计部门委托经招投标甄选出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第四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5%或合同约定的比例;未经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对未经审计办理工程结算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追究相关部门与人员责任。
第五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报送结算材料,办理送审手续。
结算审计需提供以下资料:
1.送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目录。
2.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经济标和投标文件经济标电子软件版);中标通知书。
3.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4.施工图纸;竣工图(含竣工图纸电子版)。
5.变更洽商资料(需有完整的签字盖章手续);暂估价材料认价单(需有完整的签字盖章手续)。
6.施工过程中双方有关经济活动的签证材料。
7.工程结算书(包括加盖公章和造价人员签章的纸质版、专业软件版和EXCEL电子版)。
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其它有关影响工程竣工结算价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报审的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及时传递给委托的社会机构,报审部门应如实提供工程项目结算全部资料,并对资料核实工作充分配合(因提供资料不真实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提供资料的送审部门承担责任)。进入审计程序后不得补充任何影响工程造价的资料。审计完成后应出具报告并加盖审计部门公章,送交报审单位。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应以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七条 工程结算审计期限。在送审资料完整的基础上,审计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期限出具审计报告: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第八条 工程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勘察现场、结算洽谈等环节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参加。
第九条 审计部门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做到依法行事、忠于职守、事实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学院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转入纪检、监察处理程序,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基建修缮项目送审流程单
2.工程审计资料报送承诺书
3.工程项目送审资料清单